联系电话:025-84274992 QQ:25242240
首页 / 常用文档

代驾行业协会章程

代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手市代驾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Drive-back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DDS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大手地区各行各业关心和从事机动车代驾服务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共同自愿组成,并经大手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诚信守约、依法经营;
(二)始终秉承“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竭诚服务”的服务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安全、更专业、更便捷的代驾服务,维护和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行业管理与自律,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代驾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大手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大手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会员法律意识;
(二)组织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推动行业的管理指导与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三)参与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制定,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服务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调解代驾服务纠纷,促进会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
(五)组织开展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六)提供代驾服务信息咨询及其配套服务;
(七)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增强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维护行业内公
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八)建立协会相关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报刊,发布传播相关信息;
(九)开展与本市其他社会组织及省外同行业的联系和交流,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知名度,不断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交流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大手地区依法从事代驾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经营户,从事代驾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关心、支持代驾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申请加入本会,具备下列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监督与管理;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依法登记注册的与从事代驾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热衷于代驾服务事业,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
驾驶证照,具备高度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以及5年以上驾龄的自然人;
(五)依法登记注册的“拥有3-5名相对固定,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照,并具备5年以上驾龄驾驶人员”的专营或兼营代驾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与本会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同意,可被邀请为本会会员和推选(常务)理事,但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组织考察审核入会手续,并在理事会或以上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或授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推介及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咨询相关信息及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向本会反映、提供与代驾服务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通过本会相关平台发布代驾服务信息和展示企业自我形象;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保守本会秘密;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或5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的;
(三)会员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其所属工作人员发生偷、盗、抢等恶性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四)1年内因会员自身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受到消费者5次以上投诉举报的;
(五)1年以上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六)因从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的;
(七)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注销或被吊销的;
(八)从事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九)自愿申请退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议。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十一)制定和解释本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享有委托人的同等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同时,常务理事会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荐下一届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
(二)制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法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个人会员     元/年.
     单位会员     元/年,理事单位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    元/年,副会长单位及副会长      元/年;会长单位及会长         元/年。(会员单位及会员自愿交纳的,不受金额限制)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会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本会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及上交的各项管理费用;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等级标准及交纳办法,由本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合肥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编印发放文件、简报、刊物及开发建设协会网站的费用;
(三)在各类媒介宣传、发布关于协会及会员相关信息的费用;
(四)协会开展洽谈、公益、联谊等有关活动的费用;
(五)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
(六)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的所需费用;
(七)其他有关正当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盈利性质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合肥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终止:
(一)国家或政府决定撤销;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终止;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续存。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程序:
由常务理事提出书面意见,理事会协商一致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合肥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大手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11月21日
 

没有找到想要的答案?试试搜索一下:

或者,直接发送反馈 给我们

最新新闻

© 2000-2014 南京安悦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26923号